1、當事人可以就此問題與警方交涉或者委托律師與警方交涉,鑒于是團伙作案,警方應當是認為如果給當事人老公辦理取保候審,可能會影響對于同案犯的抓捕,這是影響是否批準辦理去報候審或者允許會見的一個重要因素,待該事由消除后,當事人或者委托律師可以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》65條的規定,向司法機關請求辦理取保候審,但是基于該法律條文使用的措辭是符合條件“可以辦理去報候審”而非“應當辦理取保候審”,所以即便符合條件,是否批準取保候審,仍然取決于司法機關的自由裁量權。
2、人民法院、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,可以取保候審:
(一)可能判處管制、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;
(二)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,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;
(三)患有嚴重疾病、生活不能自理,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,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;
(四)羈押期限屆滿,案件尚未辦結,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。
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。
司法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》65條、66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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